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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城乡医保中断对买药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27 01:18:1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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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1、参保居民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缴费。3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3月31

《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1、参保居民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缴费。3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3月31日后又重新缴费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期满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后享受医保待遇,之前发生的费用无法报销;

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3、应届毕业大学生、当年度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在外地正常参加医保且户籍迁入统筹地区的人员、因失业等原因退出职工医保的人员,3个月内到现户籍所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超过3个月参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4、外地户籍持有《江苏省居住证》想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本地的,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3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参保,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待遇。

未参加医保或未在转移后3个月内参加居住地的居民医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5、徐州市8个统筹区之间,因户籍迁移或办理了《江苏省居住证》的正常参保人员,需在每年1月份办理居民医保关系转移。转移手续完成后才可以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2月底前完成缴费,没有待遇等待期。

转移方法:

1.先到原参保地社区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再到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办理医保关系转入手续。

2.未在原户籍地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的,可以转移。已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的,要等到下一年度1月份才能转移。

所以需要办理转移的徐州市参保人员,切记:千万别缴费!2020年1月份办好手续后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