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条件:
持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的发放: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或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
低保金数: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保的申请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