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凡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施教公办学校。
2.为确保学生顺利入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符合入学要求:
①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但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②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③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④父母离异的学生,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户籍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①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②学生父母购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房产的,可以选择在户籍或房产地入学,但必须接受户籍或房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③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持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作为其施教区;拆迁异地安置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④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从2016年起,以初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除外)。
5.区属初中学校施教区划分。区属初中学校施教区范围由各区教育(教体)局根据辖区内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划定,并负责区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6.公办学校施教区内优先安排户籍、监护人的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学生。对于有监护人房产无同址户籍和有户籍无监护人房产及其他特殊情况学生,如有空余学位能够满足的,学校予以安排入学;学位不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位空缺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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