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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原文

发布时间:2023-03-17 16:0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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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徐州市铜山区(徐州高新区)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铜山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热潮,在全区形成“人才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的良好局面,参照《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徐州高新区)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铜山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热潮,在全区形成“人才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的良好局面,参照《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徐委办〔2019〕175号)、《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徐人社发〔2019〕131号),结合铜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铜山籍返乡人员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在铜山区(徐州高新区)注册登记创办企业,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铜山籍返乡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铜山籍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且现在铜山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享受政策条件和标准

(一)购房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自企业注册登记当月起三年内(计算到月),在徐州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备案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申请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可按照购房总价的5%申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购房总价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各类型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金融支持

返乡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凡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均据实贴息。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财政奖励

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其年度内入库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划分(不包括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五险一金和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高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50%;40万元到60万元(含6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60%;60万元到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70%;8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数额的8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在铜山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单位/个人)到铜山科技创业大厦7楼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申报;在徐州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单位/个人)到徐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进行申报。

(一)申报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及房屋共同购买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结婚证。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及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签发时间为准)、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2.金融支持申请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司用工情况,同时属于复员转业退役、高校毕业生等十类重点支持群体的还需提供退役证、高校毕业证等相关身份材料、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3.财政奖励申请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二)审核

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徐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受理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

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zgts.gov.cn/)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暂通过本人银行卡或单位账户一次性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按规定核算后取整到元)。

2.本实施办法支持经费由铜山区财政、徐州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返乡创业补贴与《徐州市铜山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财〔2018〕97号铜人社发〔2018〕62号)及《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9〕8号)规定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必要时须签订承诺书。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铜山区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四)本办法由铜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