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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23 20:4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徐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政策,徐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新政策,徐州住房公积金2020年政策?

内容简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对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住宅建筑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对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住宅建筑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总额度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依据《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计划》《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持有彭城英才卡四星级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测算可以上浮20%,总额度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扩大组合贷款业务合作范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新增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家合作银行。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的,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有产权的职工可享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以下情况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产权办理商业贷款的;江苏省内及淮海经济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贷款的。

取消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收入证明,申请人收入的认定以缴存所在地出具的缴存基数计算。

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夫妻双方提供的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中的贷款为同一笔贷款的(需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供证明),视为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

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和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积金新政解读

问: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对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住宅建筑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总额度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如何理解?

答:对于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即:贷款额度=(月缴存额×12×贷款年限×2+余额×2)×1.2,其余测算条件不做调整。

目前通过验收的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共有186家,绿色建筑名单以省建设厅,省科技发展中心、城科会验收通过的工程项目为准,具体名单已通知市营业部、县区各管理部。

问:依据《徐州市大学生招引实施计划》《徐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持有彭城英才卡四星级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测算可以上浮20%,总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上限。如何理解?

答:彭城英才卡是各层次人才在徐州工作和生活享受便捷、优质服务的凭证。这是我市对各层次人才集成化服务的重要的载体,也是体现各层次人才重要价值和业绩贡献的一个证件。根据《彭城英才卡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彭城英才卡实行分级管理、依申请发放,发放的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发放对象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对持有彭城英才卡四星级的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即:贷款额度=(月缴存额×12×贷款年限×2+余额×2)×1.2,其余测算条件不做调整。

问: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新增3家合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徐州市公积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答:根据此条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可选择四家银行办理,即:邮储银行、建设银行、淮海农商行、华夏银行。

具体受理组合贷款网点如下:邮政储蓄银行受理全市各网点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受理徐州市区、铜山区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徐州淮海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徐州分行受理市区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问: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的,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有产权的职工可享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如何理解?

答:⑴申请商转公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借款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并对购买住房有所有权;

⑵婚前单身,单独购房并办理商业贷款,婚后申请商转公的,配偶仅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还款,配偶作为借款人之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有标注贷款信息,但在贷款额度测算时不按照双方额度计算,不享受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额的政策。

⑶婚前两人均单身,共同申请商业贷款,婚后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如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以享受双方贷款的上限额度;

⑷和父母共同购房办理商业贷款的,还清后办理商转公业务,原借款人可以共同申请,也可以原借款人之一申请(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同时申请);

⑸商业贷款时原借款人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其父母仅作为共同还款人,还清商业贷款后办理商转公业务的,仅有产权的借款人可以办理,无产权的父母不能参与商转公业务;

⑹婚后购买住房办理商业贷款的,离婚后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将产权变更后办理。⑺婚后购买住房办理商业贷款,因离婚办理产权析产的,离异后再婚的不能办理商转公业务⑻额度测算中的房屋总价基数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所占份额计算。

问:明确不适用商转公业务的情况有哪些?

答:

(1)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产权办理商业贷款的,贷款结清后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2)江苏省内及淮海经济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贷款的,贷款结清后不予办理“商转公”业务。

问:取消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收入证明,申请人收入的认定以缴存所在地出具的缴存基数计算,如何理解?

答: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等应付工资总额。

职工缴存基数已真实反映出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进一步简化手续,提升服务效率,对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以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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