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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5 23:1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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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二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23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29945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执行;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养老保险基数下限,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据实调整,但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项目计算。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2023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原则应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适用较低的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当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不得拒绝调整、少调或多调,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完善单位基础信息。单位版网厅用户自行核对单位信息,非单位版网厅用户到本单位缴存银行核对单位信息。如单位信息与公积金系统记录不一致,需申请变更后方可进行年度基数调整;如单位经营地址在主城区内跨区变动,需同时申请变更所属管理部。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非单位版网厅用户到本单位缴存银行下载《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单位版网厅用户登录后,从“基数调整”模块中点击“批量导入—下载模板”下载“基数调整模板”,按要求填列后,在“批量导入—浏览”功能菜单中导入填列好的“基数调整模板”并点击“确定”,勾选清册记录提交审批,同时扫描上传《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进行年度核定,同时对以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基础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申请变更。

(五)各单位在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封存专户”。

(六)各单位应选择原开户银行办理汇缴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不得随意变更缴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附书面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变更。

(七)各县(市)、区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鼓楼管理部 方秀娟 83570028

云龙管理部 杨  振 83667182

泉山管理部 蔡先奇 85706063

丰县管理部 徐  艳 68566577

沛县管理部 尤月峰 89648608

睢宁管理部 梁婷婷 68068575

邳州管理部 王曼红 66680069

新沂管理部 吴  雪 88978978

铜山管理部 任伟峰 67027078

贾汪管理部 王玉波 87717642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