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
职工养老金
影响退休金的因素主要有:缴费工资、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账户积累额、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退休时本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并与之成正相关。
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